出於生存本能,他們要跟美國交往。
台電、經濟部如何回應? 昨日環評會議中,台電重申已評估過台北港替代方案,因地質環境、通過人口稠密區等因素皆不可行。昨日環評初審會議歷時3小時,最後決議於明年1月31日前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後再審,台電須評估縮小填海造陸範圍,考量大武崙漁港、深澳漁港等替代方案,以及量化改用浮動式接收站(FSRU)的供電風險。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則表示,台灣未來的天然氣接收站開發計畫中,除了一、二接原有的12座儲槽,一到六接還要再增加22座儲槽,導致爭議四起,呼籲應全面盤點、優先使用已開發的空間,否則三接鬧到公投、四接又為了填海造陸爭吵,爭議會沒完沒了。台電則表示,協和電廠為北部重要電源,台電規劃陸續除役屆齡之既有4部燃油機組,並更新改建2部高效率燃氣機組,有助於北部供電與地方空污改善,強調為確保穩定氣源,需要建置2座各約16至18萬公秉之液化天然氣儲槽、卸料設施、氣化與供氣設施等,於基隆港港外附近水域填海造陸、設置輸儲設施,是唯一可行的最適方案。除了可能「活埋珊瑚」,四接方案為何挨批是「史上最爛」? 環保署昨(1)日下午舉行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第3次初審會議,立委、基隆市議員及民間團體在會議前召開記者會菲律賓電影委員會根據該國外交部的投訴,於9月28日作出了裁決。菲律賓外交部在一份聲明中說,經過徹底審查,菲律賓的電影委員會裁定Pine Gap的某些情節「不適合公開放映」。
上個月,菲律賓外交部曾抗議中國船隻在南海以警報器丶喇叭和無線電通訊挑戰菲律賓船隻,菲律賓為此提出外交抗議。根據菲律賓外交部的說法,電影委員會指出,該地圖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因為它是有意識地設計和策劃的,專門傳達中國所謂的九段線主權聲張是合法存在的訊息。所以縱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要保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解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足以彰顯保單屬於要保人之財產權利。
但須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就是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超過3330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應按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情境四:承情境三、保單身故受益人僅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指定爸爸,且於爸爸身故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
保險關係人不同安排,也會有很大的影響 態樣一 作者製作提供 實務上最常見的人壽保險契約安排,要、被保險人同一人,通常是年紀較長者為了保障其身故後遺屬生活的經濟無虞。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常見保險課稅八大態樣 有鑑於此,為了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身故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109年7月1日函示有關「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包含以下八大態樣。特殊情境:承情境三,因保費是由爸爸繳納,在兒子死亡時由孫子領取保險給付,從財產變動角度似乎有涉及贈與?若被保險人屬於高齡或重病投保,且在投保後短期內死亡,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極高。另外須留意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據相關法院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的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於困境,倘其所指定受益人所受領之人壽保險金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則有違保險之目的,故明定不得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免徵遺產稅。
第 15 條視為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但若是長期具保障性質的保險規劃,則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就較低。常聽到保險能節稅?先釐清節什麼稅。態樣三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爸爸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保險金額1,000萬元,躉繳保險費1,114萬元。態樣四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保費由爸爸名下銀行帳戶支付,兒子為要、被保險人,並領生存給付。
四、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須留意最低稅負制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皆免納所得稅。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給付保險金)。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情境三:爸爸身故,兒子活著,若爸爸死亡前二年有持續繳納保費,所納保費視為爸爸死亡前二年贈與,須計入爸爸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這麼好?但要注意實質課稅原則 然而實務上,利用保險規避稅負亦為稅捐機關所不樂見,因此有所謂實質課稅原則,其角色可稱作稅務界的尚方寶劍。態樣二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活著,爸爸繳保險費,由兒子領取生存給付,屬於爸爸對兒子的贈與行為。
需要留意上述各徵狀並無具體明確數字參考,比如高齡是70歲還是80歲?這都是國稅局在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後,依個案情形判定。密集投保:一年內投保多張終身壽險。
鉅額投保 短期投保:尤其留意死亡前2年投保。情境四:爸爸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屬於一次性的直接贈與行為,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爸爸對兒子的贈與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由爸爸負擔贈與稅。
至於不同保險關係人的安排,比如以母親作為要、被保人、女兒作為受益人等不同型態,在稅務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保險與相關稅法 一、保險契約(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且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重病投保:罹患腦中風、腎衰竭、帕金森氏症等。契約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視為兒子之遺產,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保險金由兒子之法定繼承人領取。態樣五 作者製作提供 常見於三代保單,要保人為高齡者,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以孫子女為受益人。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情境三:兒子身故,爸爸活著,身故受益人孫子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
高齡投保 舉債投保:以貸款給付保險費。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Photo Credit: Depositephotos 三、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須注意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額不納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
保險的本質為保障,最大作用在於能以較低的保費,移轉像是重疾、失能、身故等高損失的風險,這也是我們一直提倡的。《稅捐稽徵法》第12-1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而且贈與形式不僅侷限於變更要保人(例如從爸爸變更為兒子),如果是代為繳納保險費也視同贈與。若兒子嗣後身故,因爸爸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
無論上述何種安排,看似複雜,其實只要回歸保險與相關稅法原則就不難理解。生存給付則是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計入。
然而《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賦予保險契約在稅務上具有其他的功能。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躉繳投保:一次性繳納保險費。